一、茲規定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之消費者貸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
- 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文號:
- 金管銀法 11402720286
- 日期:
- 2025-07-10
一、茲規定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之消費者貸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品(包括汽車)、支付學費與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
二、該條第二項消費者貸款額度,合計以每一消費者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其中信用卡循環信用,係以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計算,銀行並應注意上述額度之控管。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四日金管銀(一)字第○九三○○二八三一一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