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委員質詢「連續受益人信託」之課稅原則涉及租稅公平問題一案,
- 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文號:
- 金管銀票 1150271387
- 日期:
- 2026-05-19
主 旨:關於貴委員質詢「連續受益人信託」之課稅原則涉及租稅公平問題一案,敬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 115 年 5 月 11 日立法院第 11 屆第 5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 次全體委員會議貴委員口頭質詢事項辦理。
二、背景說明:(一)連續受益人信託:指信託契約約定,受益人死亡或其他條件成就時,該受益人之受益權消滅,由後順位受益人取得受益權的信託模式,為國外家族信託常見作法。(二)課稅原則未明,已成為我國家族信託發展之制度障礙:「連續受益人信託」之後順位受益人取得受益權時,應如何課稅,現行稅制尚無明確規範,致相關信託安排面臨高度稅務不確定性與遵循風險,影響高資產家族設立家族信託之意願。
三、「連續受益人信託」之課稅原則係基於充分法律基礎及既有課稅精神,在不違背租稅公平、不修改現行稅法之前提下,經財政部、法務部及本會審慎研商之共識。說明如下:(一)課稅原則明確化:本政策目的係提供明確之課稅原則,以利信託業者、納稅義務人及稅務機關有所依循,而非免除原本應課稅項目。(二)有條件適用:信託契約須符合財政部函釋之信託架構要件下,始適用該課稅原則:1.明定信託存續期間(不超過 100 年)及受益權變更條件。2.委託人不保留變更受益人及受益權之權利。3.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不具備實質經濟影響力。(三)法理上本不生課稅問題:「連續受益人信託」之後順位受益人取得受益權,係基於信託契約約定之「條件成就」,爰受益人喪失或取得受益權,始終隸屬於同一個信託契約,無新增贈與或繼承之關係,故不發生課徵贈與稅及遺產稅問題。(四)兼顧租稅公平:除在信託初始成立時,即依法課徵一次完整贈與稅或遺產稅外,信託存續期間內,信託財產發生孳息時,受益人仍須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連續受益人信託」課稅原則之確立,將有助消弭我國家族信託實務執行障礙,引導資金回流,促進我國家族辦公室及資產管理產業的發展,打造具臺灣特色的「亞洲資產管理中心」。
正 本:立法院劉委員○彬
副 本: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本會公共關係室(國會聯絡組)、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