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文號:
- 金管銀法 11502721516
- 日期:
- 2026-08-04
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應申報資本適足率資料如下:(一)金融控股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計算表(附表一)。(二)金融控股公司暨其子公司資本適足率彙整表(附表二)。(三)金融控股公司之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計算表(附表三)。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應申報資本適足率資料如下:(一)金融控股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計算表(附表一)。(二)金融控股公司暨其子公司資本適足率彙整表(附表二)。(三)金融控股公司之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計算表(附表三)。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