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SLDV115,家救,22裁判日 2026-06-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家救,22,20260630,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救字第22號
聲 請 人 A
訴訟代理人 劉博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B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規定
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
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
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15年度家調字第1
99號),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
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等情為由
,聲請訴訟救助,已提出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
堪認已無資力,又依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為形式審查之結果
,非顯無勝訴之望,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蔣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