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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救助

SLDV115,家救,22裁判日 2026-06-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家救,22,20260630,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救字第22號 聲 請 人 A 訴訟代理人 劉博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B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規定 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 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 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15年度家調字第1 99號),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 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等情為由 ,聲請訴訟救助,已提出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 堪認已無資力,又依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為形式審查之結果 ,非顯無勝訴之望,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蔣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