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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處分

SLDV115,家暫,101裁判日 2026-06-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家暫,101,20260622,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暫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A 相 對 人 B 上列當事人間因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事件(115 年度家非調字第252號),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育有未成年子女C(下稱未成年子女、 未成年人或子女),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行使負擔(下稱親權)由聲請人單獨任之(115年度 家非調字第252號,下稱本案),相對人現在人在義大利, 無法在台灣親自照顧未成年人,卻又將子女護照交由不認識 之第三人保管,拒絕交還護照,使子女無法與住在日本之姊 姊、哥哥團聚,已嚴重影響未成年子女之福利,爰依法聲請 在本案確定前,命相對人應交還未成年子女之護照,或由聲 請人單獨辦理護照申領事宜等語。 二、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   ,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並非取代本案   聲請,是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   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而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   等暫時處分之事由,自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   據以釋明之。經查: (一)兩造育有未成年子女,聲請人已提起本案等節,業據聲請 人提出中華民國居留證、護照、出生證明影本等件為證, 並經調取本案事件全卷核閱無誤,足認為真正。 (二)聲請人固提出對話紀錄等以證明與相對人就未成年人之親 權等事宜有重大爭執,但考量未成年人現與聲請人同住, 聲請人並未能說明未成年人之手足來台有何困難,也未能 舉證證明本件有何暫定交付護照或單獨辦理護照之急迫及 必要性,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蔣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