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暫時處分

SLDV115,家暫,91裁判日 2026-06-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家暫,91,20260616,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暫字第91號 聲 請 人 A 相 對 人 B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夫妻,並育有未成年子女C、D及E( 下合稱未成年子女或子女),兩造於民國115年5月23日簽立 離婚協議書,詎相對人推翻承諾,且拖延不理,聲請人已向 本院聲請調解離婚等(115年度家調字第474號,下稱本案) ,相對人於115年6月7日向未成年子女編造謊言,規劃要接 子女到中和讀書,顯見相對人意圖於今年暑假強行將子女帶 離原就學環境已在著手實施中,具有極大之急迫性,嚴重侵 害子女之最佳利益,為防止相對人搶奪子女,擅自遷移學籍 ,應將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及生活居住地,維持在聲請 人之現住地址,並禁止相對人擅自帶子女離開原有住所或辦 理轉學、變更學籍等破壞子女生活現狀之行為等語。 二、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 ,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並非取代本案 聲請,是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 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而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 等暫時處分之事由,自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 據以釋明之。經查: (一)兩造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兩造於115年5月23日簽立 離婚協議書,兩造現有本案受理中等情,有卷附戶籍謄本 ,及調取本案全卷核閱無誤,足認為真正。 (二)本件經閱讀聲請人提出卷附相對人傳送訊息:「我規劃把 他們接到中和讀書,平日我會照顧他們,這些事情,都會 擬在協議書裡面。9月開學希望可以讓他們就接上學業。 等到法院調解的時候,會再說明細節……沒共識就到法院調 解說」等語,該等內容至多只能證明相對人有計畫安排未 成年子女到中和讀書,並希望能在9月銜接開學,如果無 法有共識,就到法院說及調解等情,縱使子女因兩造就親 權、就學問題爭吵而感到不安甚至哭鬧,尚不足證明相對 人已著手要強行搶奪未成年子女等情,復聲請人未能舉出 其他證據證明本件有定暫時處分之必要性與急迫性,依前 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蔣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