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SLDV115,家暫,91裁判日 2026-06-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家暫,91,20260616,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暫字第91號
聲 請 人 A
相 對 人 B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夫妻,並育有未成年子女C、D及E(
下合稱未成年子女或子女),兩造於民國115年5月23日簽立
離婚協議書,詎相對人推翻承諾,且拖延不理,聲請人已向
本院聲請調解離婚等(115年度家調字第474號,下稱本案)
,相對人於115年6月7日向未成年子女編造謊言,規劃要接
子女到中和讀書,顯見相對人意圖於今年暑假強行將子女帶
離原就學環境已在著手實施中,具有極大之急迫性,嚴重侵
害子女之最佳利益,為防止相對人搶奪子女,擅自遷移學籍
,應將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及生活居住地,維持在聲請
人之現住地址,並禁止相對人擅自帶子女離開原有住所或辦
理轉學、變更學籍等破壞子女生活現狀之行為等語。
二、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
,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並非取代本案
聲請,是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
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而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
等暫時處分之事由,自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
據以釋明之。經查:
(一)兩造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兩造於115年5月23日簽立
離婚協議書,兩造現有本案受理中等情,有卷附戶籍謄本
,及調取本案全卷核閱無誤,足認為真正。
(二)本件經閱讀聲請人提出卷附相對人傳送訊息:「我規劃把
他們接到中和讀書,平日我會照顧他們,這些事情,都會
擬在協議書裡面。9月開學希望可以讓他們就接上學業。
等到法院調解的時候,會再說明細節……沒共識就到法院調
解說」等語,該等內容至多只能證明相對人有計畫安排未
成年子女到中和讀書,並希望能在9月銜接開學,如果無
法有共識,就到法院說及調解等情,縱使子女因兩造就親
權、就學問題爭吵而感到不安甚至哭鬧,尚不足證明相對
人已著手要強行搶奪未成年子女等情,復聲請人未能舉出
其他證據證明本件有定暫時處分之必要性與急迫性,依前
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蔣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