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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SLDV115,家非調,74裁判日 2026-06-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家非調,74,20260630,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非調字第74號 聲 請 人 A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B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 繳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 ,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 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請求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係非因財 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徵收裁判費1,500元,前 開費用未據聲請人繳納,爰依前揭規定,限聲請人於主文所 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蔣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