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M,115,台上,2528,20260521,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洪明揚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2528號
上 訴 人 洪明揚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5965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62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洪明揚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5年2月27日具狀提起上訴,然僅稱「不服判決理由後補」,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張永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