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鄭成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施瑪莉」之記載,應更正為「吳佳曉」。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蔣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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