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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事件

SLDV115,消債清,34裁判日 2026-07-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消債清,34,20260708,2)・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 債 務 人 連佳萍 代 理 人 林翔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連佳萍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十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 段、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 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定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 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未經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 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98號卷【下稱司消債調卷】第10 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協 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司消債調卷第11至18頁)、112至1 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司消債調卷第19至21頁、本院115年度消債清 字第34號卷【下稱本院卷】第63頁)、診斷證明書暨相關資 料(本院卷第65至83頁)、彰化銀行外幣活期存款存摺封面 暨內頁(司消債調卷第22至26頁)、彰化銀行存款存摺帳號 資料暨交易明細查詢(本院卷第85、87頁)、投資人開立帳 戶明細表(本院卷第89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本院 卷第91頁)、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本院卷第93頁)、投 資人有價票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95頁)、投資人短期票 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97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卷第 99至102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司消債調卷 第27至28頁、本院卷第103至104頁)為證,並有新北市政府 社會局115年5月14日新北社助字第1150109171號函(本院卷 第43至4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5年5月18日保普生字第 11513027330號函(本院卷第55頁),並有本院調解不成立 證明書可稽(司消債調卷第63頁)。  ㈡查債務人現年54歲,目前因罹癌,而無工作,每月接受弟弟 資助15,000元(本院卷第58頁),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則為15 ,549元(本院卷第59頁),是債務人現無餘額可供還款(計 算式:每月可得處15,000元扣除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 15,549元後未有餘額)。又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 分所得共計240,000元(司消債調卷第8頁),每月必要支出 皆為15,549元(司消債調卷第8頁);另其名下固尚有存款2, 428元(本院卷第85頁)、美金0.25元(本院卷第87頁), 惟相較於債務人陳報之債務總額已達4,797,930元(就積欠 吳宏勝、連育成、吳素卿、黃錦春部分,債務人表示為口頭 約定,未簽訂借據等證明文件,是就此部分本院暫不列入; 本院卷第58、61至62頁),足認債務人之財產、勞力、信用 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是債務人 聲請清算,當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其應予開始清算 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