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SLDV115,消債清,34裁判日 2026-07-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消債清,34,20260708,2)・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
債 務 人 連佳萍
代 理 人 林翔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連佳萍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十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
段、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
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定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
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未經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
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98號卷【下稱司消債調卷】第10
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協
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司消債調卷第11至18頁)、112至1
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司消債調卷第19至21頁、本院115年度消債清
字第34號卷【下稱本院卷】第63頁)、診斷證明書暨相關資
料(本院卷第65至83頁)、彰化銀行外幣活期存款存摺封面
暨內頁(司消債調卷第22至26頁)、彰化銀行存款存摺帳號
資料暨交易明細查詢(本院卷第85、87頁)、投資人開立帳
戶明細表(本院卷第89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本院
卷第91頁)、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本院卷第93頁)、投
資人有價票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95頁)、投資人短期票
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97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卷第
99至102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司消債調卷
第27至28頁、本院卷第103至104頁)為證,並有新北市政府
社會局115年5月14日新北社助字第1150109171號函(本院卷
第43至4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5年5月18日保普生字第
11513027330號函(本院卷第55頁),並有本院調解不成立
證明書可稽(司消債調卷第63頁)。
㈡查債務人現年54歲,目前因罹癌,而無工作,每月接受弟弟
資助15,000元(本院卷第58頁),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則為15
,549元(本院卷第59頁),是債務人現無餘額可供還款(計
算式:每月可得處15,000元扣除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
15,549元後未有餘額)。又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
分所得共計240,000元(司消債調卷第8頁),每月必要支出
皆為15,549元(司消債調卷第8頁);另其名下固尚有存款2,
428元(本院卷第85頁)、美金0.25元(本院卷第87頁),
惟相較於債務人陳報之債務總額已達4,797,930元(就積欠
吳宏勝、連育成、吳素卿、黃錦春部分,債務人表示為口頭
約定,未簽訂借據等證明文件,是就此部分本院暫不列入;
本院卷第58、61至62頁),足認債務人之財產、勞力、信用
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是債務人
聲請清算,當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其應予開始清算
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