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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2,家上,1 裁判日 2025-03-25 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銘傑 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萱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家事法庭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李麗鳳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V%2C112%2C%E5%AE%B6%E4%B8%8A%2C1%2C20250325%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