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3,家上,4 裁判日 2025-03-26 案由:離婚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朱俊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家事法庭法 官 陳瑞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李麗鳳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V%2C113%2C%E5%AE%B6%E4%B8%8A%2C4%2C20250326%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