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家事法庭法 官 陳瑞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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