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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4,重上更一,1 裁判日 2025-03-11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連江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忠銘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李宗哲律師 上 訴 人 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秀平 訴訟代理人 劉一徵律師被 上訴 人 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碧祥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楊鈞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李麗鳳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V%2C114%2C%E9%87%8D%E4%B8%8A%E6%9B%B4%E4%B8%80%2C1%2C2025031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