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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復權

SLDV115,消債聲,75裁判日 2026-06-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消債聲,75,20260601,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鄧小晏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鄧小晏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 務,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6號裁定免責確定, 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 46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 核閱無誤,堪認屬實。準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其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學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