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M,115,台抗,1044,20260527,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朱源盛
原始抬頭(逐字)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22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4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關於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以被告所犯本案尚未判決確定者為限,如被告經有罪判決確定,此時其已成為執行程序之受刑人,而不復為本案審判程序之羈押被告,自無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被告於判決確定後始為該項聲請,法院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
二、抗告人朱源盛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判決論以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及為相關沒收之宣告後,抗告人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刑提起上訴,原審法院認其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通緝到案,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2月31日判決維持第一審之量刑,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抗告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於115年3月20日繫屬於本院,並由原審法院裁定自115年3月20日起羈押3月,本案部分,經本院於115年4月8日以115年度台上字第1786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嗣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以115年執字第79號指揮執行,抗告人執行期間自115年4月8日至120年3月2日,有相關裁判書、訊問筆錄、押票影本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抗告人係於115年4月14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有「聲明具保停止羈押狀」上原審法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在該案判決確定之後,依前揭說明,自屬於法不合。原裁定雖非以前揭理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惟結論並無不同。
三、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僅以:抗告人前無固定住所,始遭通緝,現已有固定住所,請准以2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其願配合戴電子腳鐐及每日向機關報到等語。且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在該案判決確定之後,應認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法 官 高玉舜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魏至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