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22日之第三審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58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再抗告駁回。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即告確定,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汪梅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珈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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