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60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再抗告駁回。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李萬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115年度台抗字第606號刑事裁定,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其復於民國115年5月8日出具「刑事再抗告狀」,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吳秋宏法 官 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王怡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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