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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DV,115,司促,1729,20260422,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1 16:1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劉曉蓮
- 債務人古貴珠
- 債務人劉邦君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曉蓮 古貴珠 劉邦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3,8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3,857元 劉曉蓮、古貴珠、劉邦君 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 至115年4月6日止 按年息1.775%計收利息 自民國115年4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75%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3,857元 劉曉蓮、古貴珠、劉邦君 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