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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DV,115,司促,1950,20260504,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1 16:1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李美慧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950號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李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128元,及自民國10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