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司促,2007 裁判日 2026-05-06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007號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沈佳穎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9,685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8,507元,及自115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8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DV%2C115%2C%E5%8F%B8%E4%BF%83%2C2007%2C20260506%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