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程序終結。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改由聲請人單獨擔任受監護宣告人陳月桂之監護人,惟受監護宣告人陳月桂於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5年5月18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莊敏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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