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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監宣,4 裁判日 2026-05-26 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監宣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關 係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改由聲請人單獨擔任受監護宣告人陳月桂之監護人,惟受監護宣告人陳月桂於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5年5月18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莊敏伶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DV%2C115%2C%E7%9B%A3%E5%AE%A3%2C4%2C20260526%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