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四頁附表編號6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林佳蘋
編號 資料名稱 卷頁數 6 食藥署FDA藥字第1159000217號函附件To facitinib Extended-Release Tablets 11mg查驗登記申請資料3.2.P.2之表35 食藥署函覆資料 第56至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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