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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5,原附民,8 裁判日 2026-07-17 案由:因妨害性自主附帶民訴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BS000-A113159(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 原 告 兼法定代理人 BS000-A113159A(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江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5年度原侵上訴字第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為有罪判決),依其所提出之請求金額,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認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法 官 黃鴻達法 官 顏維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游采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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