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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HM,115,原重附民,396,20260723,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3 16:3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立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吳明得
- 被告黃仲憶
- 被告許蘅菖
- 被告邱政崴
- 被告林思傑
- 被告陳沅富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重附民字第396號原 告 立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嘉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被 告 吳明得黃仲憶許蘅菖邱政崴林思傑陳沅富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5年度原上訴字第37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法 官 鄭彩鳳法 官 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鄭鈺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