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415號原 告 賴文安被 告 林孝謙陳鈺安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55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法 官 李秋瑩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李淑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HM%2C115%2C%E9%99%84%E6%B0%91%2C415%2C20260716%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