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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交訴,24 裁判日 2026-07-16 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宗銘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961號、第2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簡宗銘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被告於偵訊時已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之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法 官 連庭蔚法 官 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 許惠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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