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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交附民,5 裁判日 2026-07-21 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 告 蔡福洹吳寶卿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碧玲被 告 林智捷衣麗莎白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黛倩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5年度交訴字第2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書記官 蔡一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DM%2C115%2C%E4%BA%A4%E9%99%84%E6%B0%91%2C5%2C2026072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