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駁回。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鐘○○因家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聲明異議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以「聲請審判長林立華交付鐘○○歷來著作權清冊暨審判長林立華迴避、莫審判長承當訴訟」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宋松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胡家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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