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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TEV,115,東補,143,20260724,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3 17:0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東補字第143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旻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