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0號原 告 李章強訴訟代理人 陳名献律師被 告 林宏恩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交易字第29號公共危險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法 官 邱文翰法 官 陳映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育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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