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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聲,111 裁判日 2026-07-22 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佑尉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關於「113年度訴字第25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3年度原訴字第25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關於「113年度訴字第25號」之記載,均顯係「113年度原訴字第25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李宜蓉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DM%2C115%2C%E8%81%B2%2C111%2C20260722%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