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司促,1354 裁判日 2026-04-08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5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杜小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8,7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8,743元 杜小鳳  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9.99%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8,743元 杜小鳳 自民國115年1月31日起 至115年2月28日起止 以本金2,761元按年息0.999%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 至115年3月30日起止 以本金5,545元按年息0.999%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自民國115年3月31日起 至115年4月30日起止 以本金8,352元按年息0.999%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 至115年7月30日起止 以本金178,743元按年息0.999%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自民國115年7月31日起 至115年10月30日起止 以本金178,743元按年息1.998%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DV%2C115%2C%E5%8F%B8%E4%BF%83%2C1354%2C202604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