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即 被 告 VINCENT YEO WEE SIN(中文名:楊偉星,馬來西亞籍)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YAP SOON BOON(中文名:葉孫文,馬來西亞籍)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三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115年度台上字第2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WONG CHUNG HOU(中文名:黃從豪)、VINCENT YEO WEE SIN(中文名:楊偉星)、YAP SOON BOON(中文名:葉孫文)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起,延長2月。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WONG CHUNG HOU(中文名:黃從豪,下稱黃從豪)、VINCENT YEO WEE SIN(中文名:楊偉星,下稱楊偉星)、YAP SOON BOON(中文名:葉孫文,下稱葉孫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1414號判決認被告黃從豪、楊偉星、葉孫文均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7年、17年8月、16年,被告等3人均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等3人皆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由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代最高法院裁定執行羈押,其等3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15年7月15日訊問被告等3人,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意見後,審酌被告等3人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分別判處重刑,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均尚未確定,且被告等3人均為外籍人士,在臺灣無固定之住居所,於此情形下,逃匿以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增加,被告等3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15年7月2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鄭 永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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