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525號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明治
選任辯護人 陳怡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嗣因被告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與告訴人林為康和解成立,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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