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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聲,1112 裁判日 2026-07-24 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映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映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映臻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惟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業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民國115年6月5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經本院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影本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5-119頁)。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俱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罪,罪質均相同,且同為受刑人對其父親實施家庭暴力而違反保護令之案件,然犯罪時間介於114年2月18日至同年5月1日間,各罪時間相隔約1月;又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罪質與上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各罪不同,且犯罪時間分別於113年12月5日12時7分及114年1月9日22時7分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2罪相隔時間亦約1月,而與上開家庭暴力防治法各罪相隔非近,是其犯罪之獨立程度偏高,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偏低,另考量受刑人犯罪後態度所反映之人格特性、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之意旨等情狀,為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非難評價,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內(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法 官 林 源 森法 官 廖 健 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附 表:受刑人陳映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3月3日 114年2月18日 114年5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007號 南投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17號 南投地檢114年度速偵字第2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投簡字第194號 114年度投簡字第165號 114年度投簡字第315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4月29日 114年6月19日 114年6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投簡字第194號 114年度投簡字第165號 114年度投簡字第31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5月30日 114年7月23日 114年7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      註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77號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006號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082號 編號1至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4月20日 113年12月5日12時7分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4年1月9日22時7分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104號 南投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392、4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投簡字第444號 115年度上易字第246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12月17日 115年5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投簡字第444號 115年度上易字第2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1月14日 115年5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57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162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HM%2C115%2C%E8%81%B2%2C1112%2C20260724%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