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予收容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TA,115,續收,2825,202607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3 17:3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設臺北市○○區○○街00號機關
- 相對人男 23歲(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號(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收容所)
原始抬頭(逐字)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5年度續收字第2825號
續予收容事件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設臺北市○○區○○街00號
代 表 人 林宏恩 住同上
代 理 人 洪寧徽 住○○市○○區○○路○○○巷00號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MUHAMAD YOGI PRATAMA佑其(印尼國籍)
男 23歲(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
雄收容所)
主 文
MUHAMAD YOGI PRATAMA佑其續予收容。
理 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5年7月2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受外國政府通緝。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法 官 黃姿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