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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5,續收,2854 裁判日 2026-07-09 案由:續予收容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5年度續收字第2854號 續予收容事件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設臺北市○○區○○街00號 代 表 人 林宏恩 住同上 代 理 人 洪寧徽 住○○市○○區○○路○○○巷00號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NGUYEN CONG MINH阮功明(越南國籍) 男 28歲(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 護照號碼:M00000000號 (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 雄收容所)

主 文

NGUYEN CONG MINH阮功明續予收容。

理 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5年7月2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受外國政府通緝。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法 官 黃姿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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