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表 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陳韋翔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6月25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一、按交通裁決之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規定。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再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審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審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750元,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法 官 紀榮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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