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交字第723號上訴人 即原 告 李灃祐
翁逸苗 被上訴人即被 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代 表 人 陳宇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114年度交字第72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法 官 唐一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達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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