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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5,簡,245 裁判日 2026-07-16 案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5年度簡字第245號 原 告 林宗哲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鈴婷 上列當事人間違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依同法第236條規定,簡易程序亦準用上開通常程序之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5年6月24日送達於受僱人,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起訴狀、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送達證書各1份(見本院卷第9、21、25、31、33、35、37、39、41、43、45、47、49頁)在卷可查。是以,原告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法  官 唐一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達泓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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