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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5,訴,309 裁判日 2026-07-15 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5年度訴字第309號 原 告 王醒之

陳冠羽

王奕蘋 陳世忠

陳薇仲

呂儀恬 張雯玲

拔耐‧茹妮老王

金采蓁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蔡雅瀅律師被 告 環境部 代 表 人 彭啓明(部長)訴訟代理人 黃冠中律師參 加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文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詹祐維律師高敬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二、參加人經由經濟部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以經營字第10602618470號函提出協和發電廠更新改建計畫(下稱系爭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系爭環說書),經被告(改制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107年6月6日環署綜字第1070044401號公告系爭計畫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下稱二階環評)。參加人於107年11月23日將系爭環說書送有關機關陳列供公眾閱覽,並於107年11月26至28日刊登新聞紙後,於108年1月18日舉行公開說明會,收集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意見後,由被告於108年4月16日、6月19日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召開系爭計畫二階環評之範疇界定會議。嗣參加人編製二階環評報告書初稿向經濟部提出,經經濟部於109年5月29日、9月1日辦理現場勘察及公聽會,於109年6月23日、9月24日及10月13日將公聽會會議紀錄及二階環評報告書初稿檢送被告,經專案小組召開6次初審會議,迭經參加人補正後,作成二階環評報告書第6次修正本送被告,經被告環評審查委員會114年2月26日第28次會議決議通過審查,被告乃於114年6月24日以環部保字第1140010629號公告(下稱原處分)系爭計畫通過環評審查。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115年1月15日院臺訴字第1155000319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駁回,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計畫之開發單位,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原處分違法而予撤銷,則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法 官 黃子溎法 官 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方信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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