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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3,原訴,7 裁判日 2026-07-24 案由:原住民保留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原訴字第7號 原 告 高秀美 高季嫻

高盡國 高美香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桃源區公所

代 表 人 杜司偉 訴訟代理人 葛勝輝 林石猛 律師張羽誠 律師參 加 人 藍美花

杜吳秀櫻

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法 官 黃 堯 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BA%2C113%2C%E5%8E%9F%E8%A8%B4%2C7%2C20260724%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