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630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謝榮俊 債 務 人 吳芝儀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176,076元,及自民國96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37,012元,及自95年9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DV%2C115%2C%E5%8F%B8%E4%BF%83%2C630%2C20260722%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