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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司促,729 裁判日 2026-07-23 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29號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李庭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554元,及自民國102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DV%2C115%2C%E5%8F%B8%E4%BF%83%2C729%2C20260723%2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