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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抗,1463 裁判日 2026-07-16 案由: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1463號 抗 告 人 陳冠呈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95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陳冠呈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5年度聲字第190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經本院以115年度台抗字第95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抗告狀」、「聲明異議狀」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陳松檀法 官 蔡憲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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