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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494 裁判日 2026-07-15 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上訴而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張如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臺灣高等法 院再審判決(114年度再字第65號),提起上訴,而聲請停止執 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再字第6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上訴事件終結前,停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3587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本院另案(115年度台上字第999號)以上訴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自無再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王 怡 雯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陳 雅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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