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再字第6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上訴事件終結前,停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3587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本院另案(115年度台上字第999號)以上訴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自無再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王 怡 雯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陳 雅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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