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479號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杉主 代 理 人 許庭維 債 務 人 林大成
郭聰敏
欣億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英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TDV%2C115%2C%E5%8F%B8%E4%BF%83%2C1479%2C20260624%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