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504號債 權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柳碧鴻 代 理 人 黃州全 債 務 人 王韻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83,300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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