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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司促,1546 裁判日 2026-06-26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尤方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27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5年0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27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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