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司執,21387 裁判日 2026-04-06 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387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杉主 代 理 人 許庭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琇閔、黃宣閔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應依執行名義為之,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未附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9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14年11月1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為合法。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TDV%2C114%2C%E5%8F%B8%E5%9F%B7%2C21387%2C20260406%2C1